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ღ★,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ღ★,保护人身安全ღ★,保护公民ღ★、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ღ★,提高通行效率ღ★,制定本法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ღ★、行人ღ★、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ღ★,都应当遵守本法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ღ★、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ღ★,并组织实施ღ★。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ღ★,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ღ★、法规的宣传ღ★,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ღ★、法规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ღ★,方可上道路行驶ღ★。尚未登记的机动车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ღ★,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ღ★,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ღ★,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ღ★、号牌和行驶证ღ★;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ღ★,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ღ★,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ღ★。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ღ★。申请机动车登记时ღ★,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ღ★。但是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ღ★,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ღ★,获得检验合格证的ღ★,免予安全技术检验ღ★。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ღ★,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凯发K8旗舰厅ღ★,放置检验合格标志ღ★、保险标志ღ★,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ღ★。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ღ★,应当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根据车辆用途ღ★、载客载货数量ღ★、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ღ★。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ღ★,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ღ★。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ღ★。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ღ★,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ღ★。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ღ★。报废的大型客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ღ★。
第十五条 警车ღ★、消防车ღ★、救护车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ღ★,安装警报器ღ★、标志灯具ღ★。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ღ★、安装ღ★、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ღ★、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ღ★。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ღ★,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ღ★;经考试合格后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ღ★。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ღ★,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ღ★,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ღ★。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ღ★,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ღ★、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ღ★,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ღ★、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ღ★。
驾驶培训学校ღ★、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ღ★,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ღ★、法规ღ★、驾驶技能的培训ღ★,确保培训质量ღ★。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ღ★,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ღ★;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ღ★、法规的规定ღ★,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ღ★、文明驾驶ღ★。
饮酒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ღ★,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ღ★,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ღ★,不得驾驶机动车ღ★。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ღ★、法规的行为ღ★,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ღ★,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山口敦子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ღ★,扣留机动车驾驶证ღ★,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ღ★、法规教育ღ★,重新考试ღ★;考试合格的ღ★,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ღ★。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ღ★、法规ღ★,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ღ★,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ღ★。
交通信号灯ღ★、交通标志ღ★、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ღ★、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ღ★,并保持清晰ღ★、醒目ღ★、准确ღ★、完好ღ★。
根据通行需要ღ★,应当及时增设ღ★、调换ღ★、更新道路交通信号ღ★。增设ღ★、调换ღ★、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ღ★,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ღ★,广泛进行宣传ღ★。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ღ★、绿灯ღ★、黄灯组成ღ★。红灯表示禁止通行ღ★,绿灯表示准许通行ღ★,黄灯表示警示ღ★。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ღ★,应当设置警示灯ღ★、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ღ★。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ღ★,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ღ★。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ღ★,设置的广告牌ღ★、管线等ღ★,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ღ★,不得遮挡路灯ღ★、交通信号灯ღ★、交通标志ღ★,不得妨碍安全视距ღ★,不得影响通行ღ★。
第二十九条 道路ღ★、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ღ★、设计ღ★、建设ღ★,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ღ★、畅通的要求ღ★,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ღ★,或者停车场ღ★、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ღ★,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山口敦子ღ★,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ღ★、消除隐患的建议ღ★,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ღ★。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ღ★、坑漕ღ★、水毁ღ★、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ღ★、交通标志ღ★、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ღ★、灭失的ღ★,道路ღ★、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ღ★,危及交通安全ღ★,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ღ★,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ღ★,疏导交通ღ★,并通知道路ღ★、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ღ★。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ღ★、挖掘道路ღ★,或者跨越凯发K8旗舰厅ღ★、穿越道路架设ღ★、增设管线设施ღ★,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ღ★;影响交通安全的ღ★,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ღ★。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ღ★,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ღ★,采取防护措施ღ★;施工作业完毕ღ★,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ღ★,消除安全隐患ღ★,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ღ★,符合通行要求后ღ★,方可恢复通行ღ★。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ღ★。
第三十三条 新建ღ★、改建ღ★、扩建的公共建筑ღ★、商业街区ღ★、居住区ღ★、大(中)型建筑等ღ★,应当配建ღ★、增建停车场ღ★;停车泊位不足的ღ★,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ღ★;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ღ★。
第三十四条 学校ღ★、幼儿园ღ★、医院ღ★、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ღ★,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ღ★,设置提示标志ღ★。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ღ★,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ღ★、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ღ★,机动车ღ★、非机动车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ღ★。没有划分机动车道ღ★、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ღ★,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ღ★,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ღ★。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ღ★,在专用车道内ღ★,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ღ★,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ღ★。
第三十八条 车辆ღ★、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ღ★;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ღ★,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ღ★,应当在确保安全ღ★、畅通的原则下通行ღ★。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ღ★,可以对机动车ღ★、非机动车ღ★、行人采取疏导ღ★、限制通行ღ★、禁止通行等措施ღ★。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ღ★、大范围施工等情况ღ★,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ღ★,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ღ★,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ღ★。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ღ★、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ღ★,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ღ★。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ღ★,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ღ★,应当保持安全车速ღ★。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ღ★,以及遇有沙尘ღ★、冰雹ღ★、雨ღ★、雪山口敦子山口敦子ღ★、雾ღ★、结冰等气象条件时ღ★,应当降低行驶速度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不得超车ღ★:
(四)行经铁路道口ღ★、交叉路口凯发K8旗舰厅ღ★,ღ★、窄桥ღ★、弯道ღ★、陡坡ღ★、隧道ღ★、人行横道ღ★、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ღ★、交通标志ღ★、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ღ★、交通标志ღ★、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ღ★,应当减速慢行ღ★,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ღ★。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ღ★,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ღ★,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ღ★。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ღ★、路口ღ★,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ღ★、交通标志ღ★、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ღ★,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ღ★;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ღ★,应当减速或者停车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ღ★。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ღ★,严禁超载ღ★;载物的长ღ★、宽ღ★、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ღ★,不得遗洒ღ★、飘散载运物ღ★。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ღ★,影响交通安全的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ღ★、路线ღ★、速度行驶ღ★,悬挂明显标志ღ★。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ღ★,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ღ★。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ღ★、放射性等危险物品ღ★,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ღ★,按指定的时间ღ★、路线ღ★、速度行驶ღ★,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ღ★,驾驶人ღ★、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ღ★。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ღ★,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ღ★,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ღ★,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ღ★;难以移动的ღ★,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ღ★,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ღ★,必要时迅速报警ღ★。
第五十三条 警车ღ★、消防车ღ★、救护车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ღ★,可以使用警报器ღ★、标志灯具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ღ★,不受行驶路线ღ★、行驶方向ღ★、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ღ★,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ღ★。
警车ღ★、消防车ღ★、救护车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ღ★,不得使用警报器ღ★、标志灯具ღ★,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ღ★。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ღ★、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ღ★,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ღ★,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ღ★、标线限制ღ★,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ღ★。
洒水车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ღ★;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ღ★,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ღ★,但是不得逆向行驶ღ★。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ღ★、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ღ★,禁止拖拉机通行ღ★。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ღ★,由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ღ★。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ღ★。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ღ★;但是ღ★,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ღ★。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ღ★。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ღ★,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ღ★。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ღ★。未设停放地点的ღ★,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ღ★。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ღ★;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ღ★,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ღ★;驾驭人离开车辆时ღ★,应当拴系牲畜ღ★。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ღ★,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ღ★、人行横道的路口ღ★,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凯发k8国际官网ღ★,ღ★,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ღ★。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ღ★、倚坐道路隔离设施ღ★,不得扒车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ღ★。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ღ★、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ღ★,应当由其监护人ღ★、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ღ★、保护职责的人带领ღ★。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ღ★;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ღ★,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ღ★,迅速通过ღ★。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ღ★,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ღ★,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ღ★。
第六十七条 行人ღ★、非机动车ღ★、拖拉机ღ★、轮式专用机械车ღ★、铰接式客车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ღ★。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ღ★。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ღ★,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ღ★;但是ღ★,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ღ★,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ღ★,并且迅速报警ღ★。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ღ★、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ღ★,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ღ★。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ღ★,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ღ★,保护现场ღ★;造成人身伤亡的ღ★,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ღ★,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ღ★,应当标明位置ღ★。乘车人ღ★、过往车辆驾驶人ღ★、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ღ★。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ღ★,未造成人身伤亡ღ★,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ღ★,可以即行撤离现场ღ★,恢复交通ღ★,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ღ★;不即行撤离现场的ღ★,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ღ★。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ღ★,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ღ★,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ღ★,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ღ★。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ღ★,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ღ★。举报属实的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ღ★。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ღ★,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ღ★,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ღ★,并采取措施山口敦子ღ★,尽快恢复交通ღ★。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ღ★、检查ღ★,收集证据ღ★;因收集证据的需要ღ★,可以扣留事故车辆ღ★,但是应当妥善保管ღ★,以备核查ღ★。
对当事人的生理ღ★、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ღ★。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ღ★。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凯发K8旗舰厅ღ★、检查ღ★、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ღ★、鉴定结论ღ★,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ღ★、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ღ★,并送达当事人ღ★。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ღ★,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ღ★,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ღ★。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ღ★,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ღ★,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ღ★。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ღ★,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ღ★。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ღ★,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ღ★;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ღ★,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ღ★。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ღ★、财产损失的ღ★,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ღ★;不足的部分ღ★,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ღ★: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ღ★,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ღ★;双方都有过错的ღ★,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ღ★。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ღ★,非机动车驾驶人ღ★、行人没有过错的ღ★,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ღ★;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ღ★、行人有过错的ღ★,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ღ★;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ღ★,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ღ★。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ღ★,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ღ★。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ღ★,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ღ★、考核ღ★。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ღ★,不得上岗执行职务ღ★。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ღ★,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ღ★,简化办事手续ღ★,做到公正ღ★、严格ღ★、文明ღ★、高效ღ★。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ღ★,应当按照规定着装ღ★,佩带人民警察标志ღ★,持有人民警察证件ღ★,保持警容严整ღ★,举止端庄ღ★,指挥规范ღ★。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ღ★,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ღ★,并全部上缴国库ღ★。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ღ★;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ღ★,应当全部上缴国库ღ★。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ღ★,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ღ★。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ღ★、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ღ★、控告ღ★。收到检举ღ★、控告的机关ღ★,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山口敦子ღ★。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凯发appღ★,ღ★、法规规定的指令ღ★,有权拒绝执行ღ★,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ღ★。对于情节轻微ღ★,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ღ★,ღ★,指出违法行为ღ★,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ღ★。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ღ★:警告ღ★、罚款ღ★、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ღ★、拘留ღ★。
第八十九条 行人ღ★、乘车人ღ★、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ღ★、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ღ★,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ღ★;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ღ★,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ღ★、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ღ★,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ღ★。本法另有规定的ღ★,依照规定处罚ღ★。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ღ★,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ღ★,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ღ★,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ღ★。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ღ★,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ღ★,并处五百元罚款ღ★;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ღ★,并处二千元罚款ღ★。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ღ★,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ღ★。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ღ★,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ღ★;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ღ★,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ღ★。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ღ★,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ღ★,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ღ★。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ღ★、第二款规定的情形ღ★,经处罚不改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ღ★。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ღ★、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ღ★、临时停车规定的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ღ★,并予以口头警告ღ★,令其立即驶离ღ★。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ღ★,妨碍其他车辆ღ★、行人通行的ღ★,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ღ★,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ღ★,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ღ★。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ღ★,退还多收取的费用ღ★,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ღ★。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ღ★,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ღ★,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凯发K8官网首页ღ★,ღ★。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ღ★、保险标志ღ★,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ღ★、驾驶证的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ღ★、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ღ★,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ღ★。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ღ★、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ღ★,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ღ★。
第九十六条 伪造ღ★、变造或者使用伪造ღ★、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ღ★、号牌ღ★、行驶证ღ★、检验合格标志ღ★、保险标志ღ★、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ღ★、号牌ღ★、行驶证ღ★、检验合格标志ღ★、保险标志的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ღ★,扣留该机动车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ღ★、标志灯具的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ღ★,予以收缴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ღ★。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ღ★、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ღ★,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ღ★。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ღ★、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ღ★,造成交通事故ღ★,尚不构成犯罪的ღ★;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ღ★、第四项情形之一的ღ★,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ღ★;有第一项ღ★、第三项ღ★、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ღ★,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ღ★。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ღ★,强制报废山口敦子ღ★。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ღ★,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处理ღ★。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ღ★、法规的规定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ღ★。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ღ★,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ღ★。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ღ★,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ღ★,禁止上道路行驶ღ★。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ღ★,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ღ★,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ღ★。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ღ★,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ღ★,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ღ★,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ღ★。
擅自生产ღ★、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ღ★,没收非法生产ღ★、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ღ★,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ღ★;有营业执照的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ღ★,没有营业执照的ღ★,予以查封ღ★。
有本条 第二款ღ★、第三款ღ★、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ღ★,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ღ★,擅自挖掘道路ღ★、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ღ★,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并恢复原状ღ★,可以依法给予罚款ღ★;致使通行的人员ღ★、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
有前款行为凯发K8旗舰厅ღ★,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迅速恢复交通ღ★。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ღ★,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ღ★、未采取防护措施ღ★,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ღ★、交通标志ღ★、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ღ★、交通标志ღ★、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ღ★,致使通行的人员ღ★、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ღ★,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ღ★、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ღ★、管线等ღ★,遮挡路灯ღ★、交通信号灯ღ★、交通标志ღ★,妨碍安全视距的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ღ★;拒不执行的ღ★,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国际财经ღ★,ღ★,并强制排除妨碍ღ★,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ღ★。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ღ★、二百元以下罚款ღ★,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ღ★,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ღ★、行政处罚的依据ღ★、处罚内容ღ★、时间ღ★、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ღ★,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ღ★。
罚款应当开具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ღ★;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ღ★,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ღ★。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ღ★,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ღ★。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ღ★,由县ღ★、市公安局ღ★、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ღ★。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ღ★、非机动车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ღ★,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ღ★。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ღ★;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ღ★,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ღ★。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ღ★,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ღ★。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ღ★,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ღ★。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ღ★、使用警车ღ★、消防车ღ★、救护车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ღ★、标志灯具ღ★,喷涂标志图案的ღ★;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ღ★、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ღ★。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ღ★,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ღ★,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ღ★,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ღ★;必要时ღ★,可以予以禁闭ღ★。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ღ★,应当取消警衔ღ★;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凯发K8旗舰厅ღ★,应当降低警衔ღ★。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ღ★,索取ღ★、收受贿赂ღ★,或者滥用职权ღ★、玩忽职守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所列行为之一ღ★,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
(一)“道路”ღ★,是指公路ღ★、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ღ★,包括广场ღ★、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ღ★。
(三)“机动车”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ღ★,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ღ★。
(四)“非机动车”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山口敦子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ღ★,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ღ★、空车质量ღ★、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ღ★。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ღ★、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ღ★,由中国人民解放军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ღ★。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ღ★,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ღ★、第九条ღ★、第十三条ღ★、第十九条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ღ★。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ღ★,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ღ★,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ღ★;对违反规定的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ღ★。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ღ★,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ღ★,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ღ★。